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3次提示性公告。
第三条
收购人为多人或者通过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各成员可以书面约定推选其中1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统一编制并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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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2025年)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