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
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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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几点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海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