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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