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 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