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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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