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为正确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为请求赔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由此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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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2010年)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
- 关于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
-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2014年)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