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
(4)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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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2022年)
- 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