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公证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规定,结合公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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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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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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