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公证行业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在办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活动有关的公证业务时,应当履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公证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
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自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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