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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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年)
-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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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