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铁道部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
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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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
-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7年)
-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