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角膜塑形镜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是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角膜塑形镜经营单位,是指受生产单位委托,向验配机构供应角膜塑形镜产品,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验配机构,是指直接为屈光不正患者检查验光,使用角膜塑形镜为配戴者矫正裸眼视力,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设置的验配部门或专业验配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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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2005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
- 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2020年)
-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年)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
-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