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角膜塑形镜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是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角膜塑形镜经营单位,是指受生产单位委托,向验配机构供应角膜塑形镜产品,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验配机构,是指直接为屈光不正患者检查验光,使用角膜塑形镜为配戴者矫正裸眼视力,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设置的验配部门或专业验配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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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长安县设立西安市长安区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党的领导体制调整后有关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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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科技部关于“科技兴粮”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