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14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 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