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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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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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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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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