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
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四条第四项第1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将第四条第四项第2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国家税务局”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税务局”;
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国家税务局(公章)”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区__(县)税务局(公章)”。
三、
删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条;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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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的决定(2000年)
-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