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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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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