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布如下:
一、 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 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
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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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