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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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2008年)
-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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