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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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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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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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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