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理念与精神,推进《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增强区域整体生态功能,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重要意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是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支撑;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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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9年)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0年)
-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2018年)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