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理念与精神,推进《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增强区域整体生态功能,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重要意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是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支撑;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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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
-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