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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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2023年)
-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