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19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年)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