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
-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2015年)
-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1949年)
-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2025年)
-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