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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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2020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2019年)
- 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