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代替、制定依据已失效、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时效已过的21件政策性文件宣布废止。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文物局
2016年4月15日
宣布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1件)
序号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
1
文物博发〔2000〕044号
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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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