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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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2013年)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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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2003年)
- 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2023年)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