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2013年)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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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
-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2002年)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