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2013年)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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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新闻出版署关于废止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 科技助推西部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3年)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