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2013年)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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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合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