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8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1998〕34号《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邮电部1998年3月12日印发的邮电部〔1998〕125号《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用的,电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3‰收取滞纳金”。因此,凡是在1998年4月1日前发生的电话费滞纳金的行为,按照我院法经〔1998〕14号函确定的滞纳金标准执行;在1998年4月1日后的电话费滞纳金可参照邮电部〔1998〕125号通知规定的比例确定;滞纳金跨越1998年4月1日的,按新旧标准分段计算。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