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
第一条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合格投资者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监督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
合格投资者应当营造合规文化氛围,提高合规控制水平,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
第四条
督察员应当熟悉《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良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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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
- 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
-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年)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