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
第一条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合格投资者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监督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
合格投资者应当营造合规文化氛围,提高合规控制水平,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
第四条
督察员应当熟悉《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良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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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
- 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3月)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