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皖政秘〔1999〕13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合肥市南郊,东以始信路、耕耘路、清潭路为界,西至合安公路、石门路、高压走廊、锦绣大道、合安公路,南至紫蓬路,北至繁华大道、明珠广场,规划范围总用地9.85平方公里。
三、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合肥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