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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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2001年)
-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送国务院公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