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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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