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二)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第三条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第四条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本办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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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
- 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