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退(免)税备案
第一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三)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未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
第二条
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备案采取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确认的备案方式。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在相关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置上“启运港退税”标志。
第二章 退(免)税申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2019年)
-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2014年)
-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