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退(免)税备案
第一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三)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未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
第二条
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备案采取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确认的备案方式。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在相关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置上“启运港退税”标志。
第二章 退(免)税申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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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
- 民航局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