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退(免)税备案
第一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三)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未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
第二条
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备案采取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确认的备案方式。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在相关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置上“启运港退税”标志。
第二章 退(免)税申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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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 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
-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