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201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丁晓兵同志“保持英雄本色的忠诚卫士”荣誉称号的命令(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太宽河等5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