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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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0年)
- 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承办2028年第十五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函(2023年)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