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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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200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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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批复(2003年)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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