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 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8年)
-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共14件)(2014年)
- 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2021年)
-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