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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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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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
-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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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