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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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2月)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20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2018年)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