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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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 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2007年)
- 医保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