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烈士公祭办法(2023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会签文件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2017年)
- 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