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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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6年)
-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2年)
-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