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二)在海关注册;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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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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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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