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二)在海关备案;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5号(2010年)
-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