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