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应急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煤矿安监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年)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3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