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 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2004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
-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0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