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年)
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
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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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2019年)
-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2022年)
-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
-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2022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