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年)
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
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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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年)
- 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