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年)
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
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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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4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