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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