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海关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海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政府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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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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