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8年)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