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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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4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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