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
-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3年)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