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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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5号(2010年)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2004年)
-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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