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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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承办地点的函(2002年)
- 关于同意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