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 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