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设立贵阳市小河区的批复(2000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2025年)
-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中文本)(2022年)
-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18年)
- 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实施方案(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年)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