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4年)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