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