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 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5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