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二、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1月。”
三、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年)
-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3年)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