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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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2014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2008年)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
- 国务院关于統一我国計量制度的命令(195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