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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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怀柔县设立北京市怀柔区的批复(2001年)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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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