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
税务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执法能级。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执法能级间的奖金福利应适当拉开档次。
执法能级应作为聘任、提拔、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6年)
- 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2011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批)(2012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2011年)
- 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5年)
-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