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
税务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执法能级。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执法能级间的奖金福利应适当拉开档次。
执法能级应作为聘任、提拔、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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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等7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2005年)
-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2005年)
-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国家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2024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