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6年)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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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2012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
- 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4号(2024年)
-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