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2009年)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和发展情况,决定启动及终止本程序的时间。
本程序启动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和本程序规定,开展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我国境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在我国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医疗器械的审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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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年)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23年)
-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