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2009年)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和发展情况,决定启动及终止本程序的时间。
本程序启动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和本程序规定,开展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我国境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在我国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医疗器械的审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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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2012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2010年)